非法集资都会承诺“保本、保收益、高收益”等利诱性

Connor okex交易平台 2024-04-01 63 0

根据《法释5号文》第一条,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的10种行为,也就是“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一)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五)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承诺保底形式一直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早期私募基金保底形式包括基金合同中直接作出保证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的承诺,其后演变成所谓的抵押担保,关联公司支付利息等。实践中,私募基金涉及投资回报事项的交易结构设计多种多样,常见形式包括以下五类:

1.溢价回购或受让投资人份额,即在将来的特定时间或发生约定的情形,由回购方以约定的溢价购买投资人份额;

2.对赌协议,即将目标公司未来实现的业绩或目标对赌,如三年后公司IPO上市,则上市退出,如达不到目标上市则溢价回购或作出补偿;

3.差额补足,即由第三方为私募基金产品的收益作保证;

4.定期分红,即不考虑目标公司的盈亏、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等情况;

5.结构化基金产品,即由劣后级份额为优先级份额提供本金和收益保证,违反“同盈同亏”原则,在基金亏损时,由劣后级份额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进行补足。

来源:定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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